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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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审查了KLA Tencor公司10-Q表中的本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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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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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不遗漏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实,以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就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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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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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注册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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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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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的其他证明人和本人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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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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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证明人和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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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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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ICHARD P.WAL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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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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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华莱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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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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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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