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1
首席执行官的证明
根据《交易法》第13a-14(a)条/第15d-14(a)条通过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理查德·华莱士,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这份KLA-Tencor公司的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所知,这份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材料声明的事实或省略状态必要材料事实陈述,根据在何种情况下这样的声明,而不是误导对报告所述期间;
3.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登记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并具有:
(a)设计该等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在我方监督下设计该等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综合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该等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方披露,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设计该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使该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我方监督下设计;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注册人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基于这种评估;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登记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中为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生的重大影响,或在合理情况下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和
5
注册人的其他核证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有理由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资料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涉及管理人员或在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舞弊行为,不论是否重大。


2019年1月29日
/s/理查德·华莱士
(日期)
理查德·p·华莱士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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